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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4年10月,金融租賃牌照審批指南,按照銀監會頒布的資料介紹,公司牌照下列根據全部部分業務金融信息,下面是金融租賃牌照審批指南!
按照銀監會頒布的新聞,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賃機構,最早同意創立的時間為1986年12月。
擁有該牌照的機構可運營下面所展示的一些或全副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排匯股東1年期(含)之上活期儲蓄;
(三)承受承租人的租賃保障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同意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公司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解決業務;
(十)資金詢問;
(十一)國內銀行業監視管理委員會同意的別的業務。
3.1審查批準機關
設立金融租賃機構,應由重點出資人算作辦理人向國內銀行業監視管理委員會提出辦理
3.2法律依據
《金融租賃機構管理方法》(銀監會令[2007]第1號)
3.3辦理資格
辦理設立金融租賃機構,當然具有之下資格:
(一)有滿足《中華人民共與國機構法》與銀監會要求的機構章程;
(二)有滿足要求資格的發動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RMB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滿足任職條件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備金融或融資租賃上班經驗3年之上的人員當然不低于總人數的50%;
(五)建設了有作用的的機構治理、內部管制與危險管理體系;
(六)建設了和業務運營與監管規定相順應的新聞科技架構,具備撐持業務運營的必要、平安且合規的新聞系統,具有保證業務繼續經營的技術和措施;
(七)有和業務運營相順應的營業場合、平安防范措施與別的設備;
(八)銀監會要求的別的謹慎性資格。
3.4注冊資本規定
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RMB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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