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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有關企業通過造假獲得的著名商標應予撤銷,不可以任由其持續盜名欺世。比方,按照《南邊周末》的消息道,湖南省湘潭市中院民二庭原副庭長、庭長覃峰利用職務之便,在審理浙江銀爾團體、浙江好運木業機構、浙江鋸力煌鋸床機構、江蘇天香團體的商標起訴案中,收受中介人好處費,明知原告機構制作偽證卻依然予以采信;曾任湘潭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長的黃偉在認定山東蘭駿團體、浙江何字食品機構、越美團體的商標為國內著名商標后,辨別收商標購買受三家機構的好處費39萬元、45萬元、40萬元。當前,覃峰與黃偉已遭到懲罰,很顯然,上述企業通過造假獲得的著名商標也應予以撤銷,不可以讓其持續破壞市場公道、坑騙消費者。
其二,有關企業利用假著名商標騙取的政府獎勵應予以收回。比方,2008年,山東蘭駿團體通過造假獲得著名商標后,獲得了淄博市政府幾十萬元的獎勵。在浙江各地,也有政府獎勵著名商標的“常規”。政府獎勵假著名商標,比較于拿老百姓的錢來“獎勵”企業糊弄老百姓,顯然,這些獎勵理當由外地政府收回。
其三,有關企業在“著名商標造假案”中,向有關法官、律師奉送好處費,涉嫌行賄,冒犯了法律,理當遭到相對的法律制裁。行賄和受賄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咱們不可只處罰受賄者,而放蕩了行賄者。
除有關企業應遭到解決外,著名商標司法認定機制應予以標準乃至取消,那些樂于獎勵著名商標的地區政府也當然有所反思。顯然,政府巨額獎勵是著名商標造假的能源起源之一,而從根本上說,一件商標是否著名還有其信譽度怎么,應該由市場來評判,由消費者說了算,地區政府慷納稅人之慨獎勵著名商標,這樣做法自身就不足正當性、正義性,有關獎勵新規應予取消———比起有關企業、法官、律師遭到懲罰,標準著名商標司法認定機制,取消地區政府的獎勵新規,進而糾正不當政績觀,這才是最重要、最有意義的“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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