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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民視訴張*昌、**公司股權糾紛案起源于中華人民共與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二00三年第一期(總第81期)
原告:謝-民視,男,52歲,美利堅合眾國公民。
住址: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
被告:張*昌,男,53歲,美利堅合眾國公民。
住址: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
被告:**金剛鑄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華人民共與國上海市嘉定區。法定代表人:張*昌,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謝-民視因和被告張*昌、**金剛鑄造有限公司(之下簡稱**公司)產生股權轉讓糾紛,向中華人民共與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訴訟訟。
原告謝-民視訴稱:原告和被告張*昌原為大學同窗,張*昌提出將其在被告**公司中的20%股份轉讓給原告。基于對老同窗的信賴,原告按張*昌提出的價錢,先后向**公司匯入40萬美元,以投資人身份被列名為**公司的副董事長,但始終未參加**公司的運營管理。1999年9月原告應邀臨時管理公司時,才發現張*昌并未按合同、章程的商定,將其允諾投入的211萬美元現匯及價值89萬美元的生產設施注入**公司,而是將原告投入的經濟當作他個人出資進行驗資,同時在運營管理一段時間以及違規操縱及損害別的股東權利的情景。
為此,原告向張*昌規定退出**公司,由張*昌按原價收購其出讓給原告的20%股權。張*昌示意批準,并和原告達成協定,草擬了《股權讓度協定書》,但外行將簽約時,因張*昌變更付款資格,致簽約未成。雙方又落實以**公司董事會決定案的模式替代股權轉讓合同。2000年3月13日,**公司董事會作出A、B兩個決定案(之下簡稱“3·13決定”),批準原告將**公司20%股權以40萬美元的價錢轉讓給張*昌;批準在決定簽訂后兩日內,將公司購置的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之房產作價421145元RMB過戶給原告,并且將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發售款中的150萬元RMB先支付給原告,余款由**公司向原告出具遠期銀行匯票每月支付一次;若有任何一期透支或被退票,原告有權主張全副未到規定時間債權。
因為張*昌理論是**公司的全額投資人,因而張*昌對原告的付款行為,即為**公司向原告的付款行為。董事會決定作出后,原告即分開**公司,張*昌也已經向員工發表了原告退股的報。而張*昌并未將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之房產過戶給原告,**公司也未向原告出具遠期銀行票據支付余款。原告以為,股權轉讓協定簽署后,雖未到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辦事程序,但已經是按照法律創立的合同,具備法律束縛力。如今張*昌與**公司未按協定向原告支付相對的股權轉讓款,已形成守約。為保護己身符合法律權利,故提訴訟訟,請求判令張*昌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40萬美元或按1:8.279的比例折算的RMB3311600元;判令**公司連帶清償張*昌的這一債務。
原告謝-民視呈交了之下證據:
1.**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以證實**公司的原始股東狀況;
2.謝-民視支付投資款的匯款憑證及股東變更后的同意證件、營業執照,以證實謝-民視的投資現象。這些證據還證實,至2000年6月,**公司實到注冊經濟是50萬美元。
3.謝-民視于1999年10月17日向張*昌發出的質疑函,以證實謝-民視退股緣由。
4.張*昌于1999年10月22日給謝-民視的回函。
5.《股權讓度協定書》草案還有謝-民視和張*昌與**公司為股權讓度事項的往來傳真,以證實退股有充分商談的流程。
6.**公司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的董事會A、B決定,議定謝-民視將持有的**公司20%股份作價40萬美元轉讓給張*昌。被告張*昌辯稱:被告**公司是自己和案外人**立新實業有限公司(之下簡稱**公司)都有設立的中外配合做事企業。原告謝-民視為了參股,共向**公司匯入經濟392908.64美元,不是40萬美元。謝-民視的經濟是匯入**公司,而**公司不是自己的私人企業。謝-民視將自己列為本案被告,沒能現實按照。**公司確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董事會決定,整體董事批準由自己承購謝-民視的20%股權。
按照《中外配合做事運營企業法》的要求,公司股權的變更,光有董事會決定是不行的,必需經過審查批準機關的同意與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這次董事會還決定,將屬于**公司的兩處房產作價給謝-民視支付股權轉讓款。此舉如付諸執行,就會形成配合做事公司的注冊資本減輕,這有悖法律要求。董事會盡管決定謝-民視把價值RMB300萬元之上的股權轉讓給自己,但由董事會決定的形式轉讓,不合法的規定。按照經濟合同法的要求,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當然采取書面形式。決定后,謝-民視沒能和自己訂立過轉讓的書面合同。基于之上理由,謝-民視如今按照**公司2000年3月13日的董事會決定主張支付股權轉讓款,是不合法的,其起訴請求不當然支助。
被告張*昌呈交的證據是:
1.**公司承受謝-民視投資的進賬憑證,其上記錄謝-民視的投資合計392908.64美元。被告**公司辯稱:本案是股東之間的股權糾紛,和本公司沒能關聯。審理中,原告謝-民視以被告張*昌、**公司成心不到政府部門申請股權變更辦事程序、人為制作起訴阻礙為由,加大一項起訴請求為:判令張*昌與**公司到政府相關部門申請因股東、股權變動所導致的所有法律辦事程序。原告謝-民視還補充呈交了之下證據:7.張*昌發給女兒的傳真,告知謝-民視已轉股的現實。8.謝-民視別離于2000年11月18日、12月18日所發督促張*昌與**公司申請轉股辦事程序的函。9.謝-民視于2001年1月18日致張*昌與**公司的函,規定張*昌與**公司不得將金沙江路69號店面房屋等財富轉移。10.上海市嘉定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室于2000年7月21日開出的證實,內容稱:**公司自2000年3月13日日后,未向其提出過變更同意證件原有事宜的規定。對準原告謝-民視加大的起訴請求,被告張*昌與**公司問難稱:因為金沙江踣69號底層房屋的發售事項未能如約成交,也因為謝-民視已經規定政府職能部門中止申請**公司的股權變更辦事程序,所以**公司沒辦法辦妥股權變更辦事程序,并非遷延不辦。2000年12月5日,在謝-民視借故拒絕加入的現象下,**公司舉行了一次董事會,作出了“對于2000年3月13日之A、B決定終止實施”的決定(之下簡稱“12.5決定”)。
因而,謝-民視退股的現實前提已不有了,其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起訴請求不可以創立。**公司不會再因謝-民視而去申請股權變更辦事程序,謝-民視加大的起訴請求也不可以支助。況且謝-民視加大的起訴請求和起初的起訴請求是兩個法律關系,當然分案訴訟、分案審理。被告張*昌與**公司補充呈交了之下證據:
2.**同仁律師事務所朱*進、楊*興律師于2000年5月12日致“上海市嘉定區對外經濟貿易辦公室”的函,內容為:謝-民視訴張*昌對于**公司的配合做事企業糾紛一案,已經由國內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立案。其二人受謝-民視委托,規定“上海市嘉定區對外經濟貿易辦公室”對張*昌的任何增減資本還有其它變更公司事宜行為按照法律不予申請,待案件完結后再行解決。
3.**公司2000年12月5日的董事會決定,內容為:決議終止實施“3.13決定”。
4.**佳瑞會計師事務一切限公司2000年10月23日的驗資報告。該報告確認至2000年4月1日,**公司已收到股東投入的資本為861398.64美元。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雙方當時人呈交的證據進行綜合評判,確認本案現實如下:1997年4月,被告張*昌和案外人**公司簽署《中美配合做事運營**金剛鑄造有限公司合同》,商定配合做事設立被告**公司,配合做事各方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間供給完配合做事資格。同年5月29日,**公司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創立,并于6月10日取得營業執照。1997年7月日后,原告謝-民視投資,變為**公司的股東。后雙方因**公司的經濟還有運營等困惑產生矛盾,謝-民視規定退股。有謝-民視、張*昌還有案外人**公司列席的**公司董事會作出“3·13決定”,批準由張*昌承購謝-民視的20%股權。對于被告**公司的經濟。原告謝-民視以營業執照的記錄,以為只要50萬美元;被告張*昌對營業執照的記錄雖無異議,但以己方呈交的證據4,主張至2000年4月1日,**公司的經濟是861398.64美元。經濟是法人行為才能的財富根底,也是社會各界確認法人行為才能的一項依據,當然公示于眾。對企業法人經濟的認定,只可以以法人營業執照上的有作用的記錄為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尚未對企業法人的注冊經濟進行變化登記前,當然認定**公司到位的注冊經濟是50萬美元。對于原告謝-民視向被告**公司的投資金額。被告張*昌以進賬憑證為據,主張是392908.64美元;謝-民視訴訟時主張其投資是40萬元,在審理中以為或許因銀行扣除辦事程序費之故,而使投資款缺乏此數,對張*昌的主張不再示意異議?!?.13決定”議定的是謝-民視將其持有的**公司20%股權作價40萬美元轉讓給張*昌,不是**公司退還謝-民視的投資款,因而認定謝-民視原向**公司的投資金額,和本案的解決沒能間接關系。但因為雙方當時人有了爭議,因而當然確認謝-民視向**公司的投資金額為392908.64美元。對于“12.5決定”。原告謝-民視對“12.5決定”自身的切實性不持異議,但對該決定的符合法律性持有異議。因而,當然確認“12.5決定”這一現實有了。對于被告張*昌與**公司是否到政府審查批準機關申報過股權變更。原告謝-民視以己方呈交的證據11,主張張*昌與**公司從未向政府審查批準機關申報;張*昌與**公司則以已方的證據3,主張申報過,只是因為謝-民視委托的律師向政府審查批準機關發函阻擾,才未辦成。是否申報和申報后是否辦成,是兩個不一樣的法律現實。張*昌與**公司的證據3,盡管能證實謝-民視委托的律師曾經發函規定中止申請,但不可以證實張*昌與**公司確有申報過。除此以外,張*昌與**公司沒能呈交任何向政府審查批準機關遞交過的股權變更申報資料。謝-民視呈交的證據11,卻能證實**公司沒能向政府審查批準機關申報過股權變更辦事程序,當然確認此為本案現實。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為:《中華人民共與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要求:“在中華人民共與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運營企業合同、中外配合做事運營企業合同、中外配合做事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實用中華人民共與國法律。”本案是在履行中外配合做事合同流程中產生的股權轉讓糾紛,按照這一要求,當然實用中華人民共與國法律審理。原告謝-民視為退出被告**公司的配合做事運營事項,和被告張*昌還有案外人**公司達成了“3·13決定”。該決定豈但議定了**公司股東間轉讓股權的方案,還對受讓方怎么向出讓方支付轉讓款等困惑作出要求?!?·13決定”具備董事會決定與股權轉讓合同的雙重屬性,謝-民視和張*昌在“3·13決定”上簽字時,雙方的股權轉讓合同即已創立。僅就合同的效能來講,該股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當時人的切實意思示意,且該意思示意合法,當然認定具備法律效能。張*昌后來盡管又和**公司達成了“12·5決定”,欲以此決定否決“3·13決定”中的股權轉讓合同,但因為股權轉讓合同中的另一方當時人謝-民視未參加“12·5決定”的議定,因而“12·5決定”不可以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能?!吨腥A人民共與國中外配合做事運營企業法》第十條要求:“中外配合做事者的一方轉讓其在配合做事企業合同中的全副或是一些權力、義務的,必需經他方批準,并報審批機關同意。”原告謝-民視雖和被告張*昌達成了股權轉讓合同,同時該股權轉讓行為已經得到被告**公司董事會的批準,但按照法律還應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因為**公司未按“3·13決定”申報股權變更辦事程序,致股權至今不可以轉讓,股權轉讓合同未能產生當時人預期的法律成果?!吨腥A人民共與國民事起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這里面一一些現實已經明白,能夠就該一些后行裁決?!痹嬷x-民視的原起訴請求是判令被告張*昌支付股權轉讓款,而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必需以股權轉讓行為得到審批機關的同意為前提。鑒于謝-民視和張*昌之間訂立股權轉讓合同的現實已查清,謝-民視也已提出對于判令張*昌與被告**公司申請股權轉讓辦事程序的起訴請求,按照法律可對謝-民視加大的這一起訴請求后行裁決。至于謝-民視對于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起訴請求,待后行裁決失效后視審批機關的審查批準結論再行解決。據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4日裁決:被告張*昌、被告**公司應于本裁決失效之日起10日內,就原告謝-民視和張*昌之間的股權轉讓事項,至審查批準機關申請有關股權變更辦事程序。后行裁決后,雙方當時人均未上訴,一審訊決失效。被告張*昌與被告**公司在裁決失效后,到審查批準機關申報了股權變更。審查批準機關也已經根據申報,將**公司的投資者變更為張*昌與案外人**公司。后行裁決實施結束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公開開庭,對雙方當時人之間的股權轉讓款支付事項進行審理。原告謝-民視訴稱:被告張*昌和被告**公司已經根據失效裁決的要求,履行了股權變更登記辦事程序。為此,張*昌與**公司當然向原告支付商定的股權轉讓款40萬美元。鑒于“3·13決定”作出時,**公司正處在運營難點中,因而事先商定由**公司出賣有關房屋后支付股權轉讓款。現該協定簽署已近兩年,**公司的運營狀況好轉,故規定張*昌與**公司即時付款。被告張*昌辯稱:“3·13決定”作出的根底,就在于以售房款折抵股權轉讓款。因為有關房屋的銷售理論是由原告謝-民視操縱的,房屋未能售出,其責任在于謝-民視,故不一樣意立刻以現金模式給謝-民視付款。另,謝-民視的退股給**公司的運營形成挺大壓力,謝-民視當然分擔因而給**公司形成的盈余。被告**公司辯稱:原告謝-民視的退股行為確有給本公司的運營帶來損失,批準被告張*昌的意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3·13決定”分A、B兩一些。決定A議定:被告**公司還有整體董事批準將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之房產(包含全副內裝修)作價RMB421145元過戶給原告謝-民視,公司或董事會成員應配合謝-民視申請房產過戶辦事程序,于決定簽訂兩日內將有關辦事程序交謝-民視;董事會批準將上海市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房以總價RMB2706545元、首付95%的資格發售,賣房首期款中的RMB150萬元支付給謝-民視,余款付給張*昌;房產作價及發售款,算作張*昌支付的一些股權轉讓款,其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由決定B重新調配。決定B議定:謝-民視持有的**公司20%股權作價美元40萬元或RMB3311600元。按照決定A,張*昌以房產作價及發售款理論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為RMB1921145元,這里面的店面發售款RMB150萬元謝-民視在取得后的兩日內,當然給**公司借款者民幣27萬元作融資支援,限定時間為兩個月,此27萬元由**公司或張*昌分兩個月歸還;張*昌將在美國KINGSTONFOUNDRY&MACHINGINC公司的全副股權以美元2.6萬元折合RMB215245元發售給謝-民視,張*昌持有的該公司全副股票當然向謝-民視交付,此款也折抵股權轉讓款;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因而次發售而發生的面積損失計RMB114239元,由謝-民視累贅,在股權轉讓款中扣除;同時該店面因發售而發生的增值利潤RMB195295元,歸**公司或張*昌處罰;數者相抵后,張*昌還應支付的股權轉讓尾款RMB1060971元,從協定訂立后第三個月起分十二個月付清。上述現實,雙方當時人沒能異議,應予確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為:《中華人民共與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要求:“債是根據合同的商定或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在當時人之間發生的特定的權力與義務關系。享有權力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薄皞鶛嗳擞袡嘁幎▊鶆杖烁鶕贤纳潭ɑ蚴前凑辗傻囊舐男辛x務?!薄?·13決定”是被告**公司的董事會為原告謝-民視和被告張*昌之間的股權轉讓事項達成的協定,各方當時人均應恪守。按照“3·13決定”,被告**公司愿以其一切的房屋抵頂被告張*昌欠原告謝-民視的股權轉讓款,屬于債的參加。**公司在本案中承當有限責任,即僅在可使用的抵債的房屋規模內承當債務清償責任。對于作價抵債的房屋,被告**公司當然按商定的價錢過戶給原告謝-民視抵債。對于商定以肯定的價錢發售后抵債的房屋,因為該房屋至今沒能賣出,同時如今也沒能買家能湊巧以“3·13決定”中設定的價錢購置此房,因而決定中對該房屋商定的解決模式已沒有得到履行根底。在不危及**公司別的債權人利益的現象下,對該房屋可通過雙方當時人再次作價或是由**公司本人發售后還債的模式履行。**公司發售此房后可使用的還債的價款,假如缺乏原商定的還貸款金額,差額一些由被告張*昌補付,和**公司無關。債務人當然無資格給債權人還債。在各方當時人議定怎么支付被告張*昌欠原告謝-民視股權轉讓款一事的“3·13決定”中,對于謝-民視當然借款給**公司作融資支援的條款,顯然是債務人利用還債為資格,違反債權人的切實意思達成的,不滿足合同應為當時人切實意思示意的法律要求,是沒效果的條款。“3·13決定”中,對于被告張*昌將美國KINGSTONFOUNDRY&MACHINGINC公司的全副股權作價折抵給原告謝-民視一事,張*昌沒能舉證證實其已將有關股票交付給謝-民視,而且此舉波及到境外公司的股票轉讓程序,故本案對此不予解決,由謝-民視和張*昌另行處理。綜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31日裁決:一、被告張*昌應予本裁決失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謝-民視支付股權轉讓款40萬美元或RMB331160元。二、關于被告張*昌在前款中的債務,被告**公司應以各方商定的財富(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房)為限承當連帶清償責任。詳細履行模式為:(一)被告**公司將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之房產過戶給原告謝-民視,該房屋作價RMB421145元。(二)被告**公司發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房,以所得款項償付被告張*昌在本裁決第一款中的債務。三、對原告謝-民視的其余起訴請求不予支助。案件受理費RMB26568元,財富顧全辦理費RMB19520元,合計RMB46080元,由被告張*昌累贅。宣判后,雙方當時人沒能上訴,一審訊決產生法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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