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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不影響公司對外債務的承當公司股權轉讓推薦,下面是針對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務、公司股權轉讓、股東轉讓股權時瞞哄公司債務標簽的推薦!
機構股權轉讓,不后果機構對外債務的承當
基本案情
某商貿機構原有股東兩人,辨別是鄧某和某進出口機構,這里面鄧某持有機構股權百分之三十,進出口機構持有機構股權百分之七十。
年,商貿機構運營一段時間向某制作機構賒購水泥,并欠水泥款二十余萬元。年,鄧某將其持有的某商貿機構的百分之三十股權以三十萬元的費用轉讓給新股東梁某。年,置業機構將其持有的某商貿機構百分之七十股權以七十萬元的費用轉讓給某投資機構。 在上述兩次股權轉讓中,某商貿機構的原股東鄧某和某某進出口機構均瞞哄了某商貿機構欠某制作機構水泥款二十余萬元的事實。年,債權人某制作機構將鄧某、某某進出口機構、某商貿機構訴訟到法院,規定付還水泥款二十余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以為:某商貿機構在運營一段時間賒購某制作機構的水泥,當然向某制作機構承當付款義務。某商貿機構的股權的轉讓,不后果機構對外債務的承當。某制作機構規定鄧某、某某置業機構承當清償款項的責任,有限責任機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機構承當責任,機構以其全副財富對機構的債務承當責任。在鄧某、某某置業機構足額向某商貿機構出資后,不再對某商貿機構的債務承當責任。假如鄧某、某某置業機構在轉讓股權時向受讓方瞞哄債務,使股權轉讓的買賣費用脫離機構股權的理論費用,損害受讓方新股東的利益,可由受讓方新股東向鄧某、某某置業機構另行主張,鄧某、某某置業機構在本案中不應承當責任。因而,法院裁決某商貿機構應向某制作機構支付水泥款二十余萬元。
廣州張美玲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同股權轉讓糾紛,原股東在股權轉讓時,瞞哄機構負有的債務而惹起的糾紛。本案中心困惑是原股東瞞哄機構債務,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對股權轉讓前的機構債務要不用承當法律責任困惑。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機構創立后,原股東對所持有的機構股權進行轉讓,原股東對股權轉讓前的機構債務不再承當付還義務。假如原機構股東轉讓股權時瞞哄機構債務,使受讓方新股東的利益受損,原股東當然對受讓股東承當合同的遐疵擔保責任。
在本案中,鄧某和某某置業機構違背了瑕疵擔保義務。法院判令某商貿機構歸還某制作機構債務二十余萬元,象征著算作某商貿機構新股東的梁某與某投資機構持有的某商貿機構的股權價值減損,算作轉讓人的鄧某和某某進出口機構當然予以抵償。因而,某投資機構與梁某可辨別以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某某進出口機構和鄧某抵償相對股權減輕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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