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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的債務誰負責,公司變更了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轉讓后原來的債務怎么算,今日交易編者來說一個許多開創建立事業者都會面臨的困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了詳細介紹,公司都會法定代表人創業者債務存在案例業務問題,下面是公司變更了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轉讓后原來的債務怎么算!
今天買賣平臺編者來說一個許多開創建立事業者都會面臨的困惑: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更變了,起初的債務誰負責?
咱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A機構和B機構之間有了臨時業務往來,因為種種起因,B機構拖欠A機構100萬元款項,且遲遲未還。A機構向法院訴訟,而B機構以機構法定代表人已更變為由,拒絕支付…
變個法定代表人就不付錢了?
一旦有這等好事那欠債的機構,都去更建筑資質轉讓變法定代表人了…
假如我機構是從他人那里轉讓來的,后人欠的債莫非也要我還?
這要看個人有沒能犯錯了。
根據《機構法》的要求,屬于機構債務的,和個人無關;但若該法定代表人在實施機構職務時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甚至機構章程,且給機構造成損失的,就應承當責任。
那為啥好多機構出困惑,法定代表人共同連帶責任呢?
由于大一些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大股東擔任的,也就是理論管制人,即老板。
有限責任機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機構承當責任。留意,此處是“認繳”哦,所以只要你認繳了一個億,實繳一萬,機構當前欠債五千萬,那你可不是得抵償嘛…
假如這位法定代表人不是理論管制人的話,那么,說白了是個“背鍋的”,由于各種文件大老板讓你簽字你敢不簽嗎?假如由于你簽訂的某些文件,導致了不合法違規行為,那是不是就得承當責任了?
那假如機構轉讓了,甚至更變了法定代表人呢?
根據《機構法》的要求:機構工商登記事宜產生更變的(包含更變法定代表人),原機構的債權債務由更變后的機構全副承當。
同時,《合同法》第七十六條也明白了:
合同失效后,當時人不得因姓名、名字的更變甚至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舉行人的變化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所以,有一點須明白:法定代表人只是負責解決機構的債務困惑,真正承當機構債務債權責任的還是機構,而機構的錢是股東投資的,所以“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東”后果挺大。
溫馨提示
假如是機構轉讓,那么,在轉讓在此前肯定要落實該機構是否將一切的債務債權都解決干凈,包含有沒能欠稅、銀行有沒能貸款沒還等等。
而且雙方所簽署的“股權轉讓協定"都會商定:原債務由原股東承當。假如原股東有瞞哄債務的現象,那么,是能夠查究其責任的,但很或許須新股東先承當,再向原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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